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减轻鳗鱼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鳗鱼产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财综〔2009〕1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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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减轻鳗鱼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鳗鱼产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财综〔2009〕1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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