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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07-15 作者:农业部财务司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除继续安排转产转业项目原有的沿海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外,将在全国全面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现将2009年度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如下,请认真组织好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内容

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沿海渔民减船转业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申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减船转产和海洋牧场建设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主要以海域、流域及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统筹规划,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安排,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转产转业重点地区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放流苗种要求。放流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放流苗种选择应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执行。

经济物种,主要以海水虾类、海水鱼类以及“四大家鱼”为主,其中:海水虾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2.5厘米以上,海水鱼类以及“四大家鱼”的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用于上述物种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总资金的70%。

珍稀物种,主要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为主,其中:中华鲟、达氏鲟、大鲵放流苗种规格为20厘米以上,施氏鲟、达氏鳇放流苗种规格为5厘米以上,胭脂鱼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海龟放流苗种规格为100克以上,用于上述物种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珍稀物种增殖放流总资金的60%。

3.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支出应占总项目资金的90%以上。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本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及渔业发展情况概述、项目主要内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组织实施条件和工作进度、项目工作目标和预期效益、经费预算和测算依据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形式、苗种供应单位招投标方式、放流苗种质量管理和放流过程监管措施以及放流效果评价等)。

5.项目补助规模。各省(区)海洋经济物种放流申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淡水经济物种放流申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物种放流(包括海洋和淡水)申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濒危物种放流申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二)减船转产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一是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确定的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双控”任务,重点安排未完成“双控”任务的省份;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但报废渔船必须纳入国家“双控”管理,即是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合法渔船;三是首先利用2002年以来减船结余资金进行减船(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结余资金确实不足的,再向中央财政申请减船资金。

2.减船补助标准。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2500元(以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为准);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1250元(以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中确定的拆船工作补助经费不变。

3.转产渔民培训。对2009年有减船任务的省份,继续安排相应转产渔民培训资金。原则上每个培训对象的补助经费为1000元。

(三)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应依托各地人工鱼礁建设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当地增殖放流和减船转产工作,重点针对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要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区加以倾斜,以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

2.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具体实施地点基本情况(地形底质、海流潮汐、水质、生物群落结构、海域利用状况和礁体投放情况及评价等)、礁体构造、礁体规模、种植藻类、技术路线(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等)、招投标方案、实施进度、经费构成和安排计划、吸纳转产渔民参与管护等相关工作计划、项目预期效益(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3.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工鱼礁建造、藻类苗种投放费用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和效果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其中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苗种投放费用支出应占总项目资金的90%以上。

4.建设补助规模。原则上每个海洋牧场示范区中央补助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四、项目组织实施

请各地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和《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所辖地区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本项目采取分级组织实施,分环节监督管理的方式。

(一)项目组织。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下达年度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项目实施范围、资金支持对象以及重点支持方向等,负责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有关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联合申报补贴资金。

(二)项目实施

1.增殖放流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相关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科研机构或技术推广单位负责对增殖放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确定须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在信誉良好、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并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源增殖站以及驯养繁殖基地作为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其中: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应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提出名单,农业部组织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对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公示。苗种供应单位必须在农业部公示名单范围内。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苗种申报补助金额应在科学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农业部批复补助标准。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把放流苗种的亲体选择、种质鉴定、检验检疫关,确保健康、优质、无病害、无药物残留的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对放流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项目承担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确保足额完成承担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增殖放流任务。已经制定技术规范的品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要逐步建立放流过程公证公示制度,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应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或具备条件的经济水生生物放流,应由相关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接受社会监督。对大规格水生生物苗种尤其是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苗种,要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标志放流。

2.减船转产和海洋牧场项目

地方渔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减船转产任务,经核实收缴相关证书和证明后,对减船和补助情况予以公告,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该项资金要在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下,通过同级财政国库分账核算。

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下达的海洋牧场项目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做好人工鱼礁建设,科学实施海藻底播增殖,加强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以及海洋牧场日常维护管理。要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海洋牧场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实施海域地理坐标、设立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具体承担单位等重要信息。

(三)监督管理

1.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人工鱼礁建设单位、海藻提供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提供时间;礁体构造、规格、数量、投放海域、投放时间等。

2.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各海区渔政局及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渔业执法队伍,重点做好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的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各海区渔政局及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验收抽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农业部和财政部不定期抽查复验。

4.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申报时间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核减渔船申请资料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填报《2009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按照上述海洋牧场示范区和增殖放流申报要求,编写有关材料,提出资金需求,并将全部材料以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文件形式,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六、任务和资金下达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联合上报文件进行审核。农业部负责下达增殖放流任务;根据各省(市、区)上年减船计划执行情况和上报的减船转产计划,确定并下达本年度各省(市、区)减船转产(包括渔民培训)任务;对海洋牧场项目进行论证,确定并下达项目实施内容;财政部负责下达专项资金。